近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公告表示,为加强推进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拟组织实施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类)资助计划。
具体信息如下:
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四大类建设内容: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包括: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交易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
(一)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19号)
(四) 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
(五)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8〕91号)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二)资助标准: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3.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4.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经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程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项目评审得分系数。
(注:每家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三)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
申报项目应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
1.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3.建设费用支出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企业,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5.申报主体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6.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资助。
(一)登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及基础、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成果及效益指标、项目建设时间、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和支付凭证、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证明文件、项目团队构成情况、项目立项及验收情况、项目未来规划等主要内容(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其他有关材料:
1.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单位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项目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2017、2018(上半年)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未公布2018年上半年财报的上市公司可提供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报表);
7.项目团队人员构成表、具体岗位及其至少三个月的社保清单(社保局网站上自助打印);
8.《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企业提供);
9. 《深圳电子口岸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10.项目实施需要具备的经营资质、人员、场所、设施等保障条件的资料复印件;
11.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其他平台需提供ICP备案证;服务器设在境外的平台须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资料;(复印件)
12.安全生产承诺书;
13.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项目单位的投资材料、其它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重点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企业拥有的品牌、企业获奖证书、国家或省有关批复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8月6日-8月31日17:45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8月13日-9月7日17:45
(分批集中办理,先到先办,资金用完截止)
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联系人:詹小姐、郑小姐
电话:82335573、8233677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分批集中办理,资金用完截止。(自集中办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大于(含)五万须先提交收据再予以拨款)。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无。
无年审。
(一) 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二)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项目申请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请,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有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欢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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